精選文章

至華山光點看國際女性影展, 台北捷運 Metro Taipei 北捷列車試著傳達「我們真的很謝謝你,(0:16)吳時捷,(0:21)台灣謝謝你,(0:27)請您繼續散發這樣的自己」。不時就會有千百人聽見。也許該開始請教科學家和宗教團體,何解?睡夠久了,Nobel獎都頒完了,也該面對現實了吧?我同時也好奇,怎麼科學和宗教都不回應天地聲音,這才讓人感到真正的詫異和人性之所在!【欲協助便是放大聲聆聽確認】台灣政府還須故作置之不理,真正讓人感到驚訝的是「如此背離事實,然後走向國際,枝開葉散?」,真心或虛偽,一想便知! Going to the Huashan Spot to watch the International Women Film Festival, the MRT train tried to convey: "We really thank you, (0:16) Wu Shihjie, (0:21) Taiwan thanks you, (0:27) Please keep sharing such your selves." From time to time hundreds of people would hear it. Maybe we should start asking scientists and religious groups what the explanation is? You've slept long enough, the Nobel Prizes have been awarded, it's time to face reality, right? I am also curious about why neither science nor religion responds to the voice of heaven and earth. This is where we human beings feel real surprise and humanity! [If you want help, just turn up the volume and listen to confirm] The Taiwan government still has to pretend to be indifferent. What really surprises people is "such a departure from the facts, and then going international and spreading its branches?" Is it sincere or hypocritical? We can tell at a glance!

【修己揚他/AskSelf】【場域/FIELD】【意念/EN】【時空/SpaceTime】【反轉向上/ReverseUp】【教育/Education】【影視/Film】【人工智慧/AI】 至華山光點看國際女性影展, 台北捷運 Metro Taipei 北捷列車試著傳達「我們真的很...

2015年5月1日 星期五

【職場】有免費職前培訓課程?其實「非自願離職」比你想像中得好

離職相關的法條有哪些,怎樣的離職算是「非自願離職」呢?
→若屬「非自願離職」有資遣費,項目和金額怎麼算? (未完成,未來會有「整合意念」和「介接意念」一起同行)
(以下若有人完成內容,也可以告知我讓我的部落格放上您的連結或著作,有你們參與會更精采!)
→「非自願離職」時,公司通常會說可以申請「失業給付」,流程與相關說明為何?
→是不是有免費職前培訓課程?其實「非自願離職」比你想像中得好

非自願離職單,是真的可以免費上職前培訓課程的!
 
第1- 1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離職相關法條介紹:離職相關的法條有哪些,怎樣的離職算是非自願離職?
勞基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
第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98年2月27日修正) http://laws.mol.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14931

→資遣費項目介紹:非自願離職的「資遣費」算法和「離職申請單」勾選項目?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資遣費試算系統 http://www.bola.taipei.gov.tw/public/Data/3111471971.htm

→失業給付的申請:哪邊可申請,流程怎麼一步一步來?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保局) 就業保險法 http://www.bli.gov.tw/sub.aspx?a=XtUbjKgHLVM%3d
就業保險法重點整理 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210302-1.pdf

→免費職前訓練課程、青年就業職前訓練補助介紹

→更多職場問題哪發問?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法律諮詢服務網」 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php?name=Forums&file=viewforum&f=4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http://www.hr.org.tw/qaList.asp
服務證明書 網誌「冰與火的世界」 http://53973000.blogspot.tw/2014/10/blog-post_11.html


【離職相關的法條有哪些?】
 
「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的完整法條可從全國法規資料庫中查得,本法正是勞動關係中最基礎的法規。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第1條) 那勞基法中,和離職最有關的是哪些條文呢?

因為離職就等同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的第二章的條文正是規範「勞動契約」,也就是第9條至第20條,此範圍所載條文擷取如下: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 15 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 19 條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第 20 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這些條文中,可見勞動契約的種類(第9條)、工作年資的合併或延續(第10,20條)、勞資方是否得預告終止契約(第11,12,13,14,15條)、預告期間(第16條)、資遣費(第17,18條)、預告期間工資(第16,18條)和服務證明書(第19條)的內容。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歡迎留言討論指教!